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管理与服务效能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离退休老同志通过来人、来电、来函等形式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事情时,必须要有明确的办结或答复时间。
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,凡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。
第三条 对需要离退休工作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,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;属于离退休工作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,应抓紧会商,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;对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,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;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离退休老同志说明原因,并告知何时办理;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,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。
第四条 需离退休工作处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,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第五条 需学校审批的事项,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的初步意见;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,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。
第六条 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,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,说明情况,并及时组织论证,并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事人。
第七条 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,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第八条 离退休工作处将通过处长信箱、意见箱接受离退休老同志对限时办结制的监督。
第九条 “限时办结制”执行情况列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。凡执行不到位,并给离退休老同志办事带来影响的,按如下规定处理:
(一)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,予以谈话告诫,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;
(二)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的,予以全处通报批评,年度考核自然定为不合格或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离退休工作处
2013年12月6日